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渝武检诉刑抗〔2020〕273号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以(2020)渝015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熊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均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已讯问被告人,熊某某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同年10月21日,在值班律师傅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场参与的情况下,熊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具结书上载明了熊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次日,我院对熊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1日,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对熊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熊某某仍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对具结书的内容没有异议。同年12月2日,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我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同月9日,我院收到熊某某的书面上诉书,熊某某因不服(2020)渝015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熊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决在具结书量刑建议幅度范围内予以判处后,熊某某又以不服判决为由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人民法院第三中院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武某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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