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丰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丰城市人民法院以(2020)赣0981刑初170号书对被告人熊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判决:熊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罪名适用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熊某某犯赌博罪不准确,应以开设赌场罪认定并适用被告人的罪名。
1本案中,被告人对自己是“地下六合彩”网站代理是有明确认知的,并且接受了参赌人员的投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上述意见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该规定只是规定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为网站代理,并未反推没有下级账号的就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丰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没有下级账号为由,反推被告人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
且上述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该项规定认定了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是属于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2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没有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现已查明被告人的获利方式是投注前事先和上线说好获利分配方式,由上线给付,而不是赌客给付,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获利来源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上述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综上所述,丰城市人民法院以(2020)赣0981刑初170号书对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定性罪名适用不准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家住丰城市铁路镇巷背组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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