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砀检诉刑抗〔2020〕5号
砀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321刑初215号书对被告人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血样内乙醇含量为222.74mg/100ml,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2019)》第二条的规定,应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幅度内量刑。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应当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幅度内量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量刑畸轻,判决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砀山县**小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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