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金安检诉刑抗〔2019〕2号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1502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金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费用并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上述情节,并结合社区矫正影响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属适用法律不当。
1.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车与前方停车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周某某及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面包车成员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2.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同意拘役2至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潘某某和其辩护人未对本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本案亦没有除外的情形,人民法院也没有告知本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住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小区**栋**室。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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