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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泽某某隐匿会计凭证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雅检诉刑抗〔2019〕2号

雅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以(2019)川3325刑初1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泽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一案判决:被告人泽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泽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泽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本案重要事实:公诉机关指控河口镇城南城北油路工程(河口镇通乡通畅工程)的工人上工天数、机械上工天数、工程收料记录的原始资料为被告人隐匿,法院判决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不能合理排除泽某某供述搬家遗失原始资料的可能性系认定事实错误。1、证人喜某某、何某某、古某某、何某某等何某某证言证明工程资金结算方式是进场拨付工程款百分之三十,然后按照施工进度来计量拨款。2、雅江县交通运输局请求批准**镇通乡通畅工程由县公路段自建的请示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雅江县人民政府批复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3、雅江县**镇通乡通畅工程施工协议明确记载:工程开工时间2016.3.30,完工时间2016.7.30。3、银行转款明细证明雅江县交通局支付泽某某个人账户**镇通乡通畅工程款的具体时间。2016年1月20日、2016年5月27日、2016年9月9日,泽某某银行卡入账**镇通乡通畅工程款分别为50万、40万、240万。5月27日、9月9日两笔拨款均在泽某某搬家以后,能客观证明****油路工程还在施工。4、**镇通乡通畅工程领款条证明:工程大部分领款时间为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5、2016年5月**镇通乡公路沙场混合水泥民工花名册(汇总表):记载出工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至6月5日。2016年5月25日**镇通乡公路民工花名册(汇总表):记载出工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至6月22日,2016年7月3日至7月13日,清理边沟。6、领款人达某某、呷某某、阿某、吸某某、甲某某、阿某某、空某某、扎某某、四某某、作某、杜某某的证言:结算工钱的时候泽某某拿了两个本子来,一个本子记录上工的天数,另外一个本子要签字然后在领取的金额上按手印。证明如下事实:第一,2016年5-7月**镇通乡通畅工程工人尚在施工并在记录上工天数;第二,领钱的时候因需要核对工天,工人上工天数等原始材料是存在的;第三,领条的领款时间能够客观证明是泽某某公路段宿舍搬家以后。7、证人扎某、尼某某、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证明泽某某搬家在2016年4月初。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泽某某搬家在前,其搬家以后**镇通乡通畅工程还在施工。工程按进度拨款,原始单据是泽某某付款依据,泽某某在结算工钱时以原始记录本和工人核对正确后,按照上工天数发放工资给工人。其称原始资料在搬家时遗失的辩解与上述客观证据不能印证。故,判决书认定不能合理排除泽某某供述搬家遗失原始资料的可能性系认定事实错误。

对隐匿会计凭证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法律适用错误。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八条: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诉标准为:(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隐匿”这一行为模式本身包含任何可能导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难以被他人发现的一切行为,在手段上没有限制,重点考察的是隐匿行为导致的难以被发现的结果。就“隐匿”而言,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将有关的会计资料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即有关机关要求行为人交出会计资料,行为人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作为一个堵漏性罪名,其证明标准为有关单位有会计资料,并由行为人加以保管和控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其交出,拒不交出即可。按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的认定理由,将导致刑法对本罪条款的设置形同虚设,起不到保护法益的目的。

三、本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本案我院2019年6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9月23日,雅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但未当庭判决,至2019年12月6日对本案进行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明的例外情形,因此,应当依法至迟在三个月内进行宣判。

综上所述,雅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泽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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