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连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连城县人民法院以(2019)闽0825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汪某某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判处被告人汪某某等20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审判程序违法,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因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在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改变了原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导致量刑不当。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2月2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同意本院提出的具有从犯及坦白情节,同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议,庭审过程亦认罪认罚。连城县人民法院据此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0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同意本院提出的具有从犯及自首情节,同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庭审过程亦认罪认罚。一审庭审后陈某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连城县人民法院采纳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根据退赃情节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被告人林某甲在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后,以欲退出违法所得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陈某甲在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后,以认定犯罪金额有误及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直接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想退赃及以认定金额有误、量刑偏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在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谋求从宽处罚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争取更轻的处罚,二被告人认罪动机不纯,应视为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二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不复存在。因此连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5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从宽处理,属量刑不当。
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陈某甲、杨某某、林某乙、陈某丙、刘某乙七人在一审庭审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一审法院根据该情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适度从宽处理”,对七名被告人在本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宽处理。本院认为,七名被告人的退赃行为,属出现可能影响量刑的新的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未对该新证据组织庭审进行质证,也未将该新证据提供给本院征求意见。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许某甲、刘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赖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韩某某、兰某某、刘某乙、陈某丙、练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丁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被告人许某乙现住福建省柘荣县**镇**号;被告人李某某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