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沈苏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11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毒品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三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运输毒品量11.66克,未达到数量大,属于合理吸食量范围,未明显超出个人正常吸食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系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毛某某系购买海洛因11.66克从鞍山运输至辽阳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处于运输状态中,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该判决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系为了自己吸食毒品而运输,是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被告人从鞍山购买毒品,运输至苏家屯区高速路口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系为了吸食毒品,且毒品达到较大标准,不应当认定为为了吸食。该判决系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人毛某某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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