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旬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旬阳县人民法院以(2019)陕0928刑初17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宣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因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段某某自2002年以来,租住旬阳县供**房屋开设**造型理发店。2016年以来,段某某在经营**造型理发店期间,将理发店作为卖淫窝点,以招募洗头等员工为名,招募、容留并通过微信方式介绍李花丽等人从事卖淫违法活动。招募容留人数达5人以上;介绍次数达2次以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开设**造型理发店期间,将理发店作为卖淫场所,并假借招募员工之名纠集、容留李某某等5名卖淫女在其理发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积极为李某某等卖淫女联系嫖客,同时指挥相关卖淫女接嫖,段某某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旬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8刑初175号判决书对段某某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
附: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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