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九检刑检部诉刑抗〔2019〕1号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3225刑初1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理由如下:
1、审理期限超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审限是二十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超过了二十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2、未在开庭前通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也未当庭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和审理中出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在没有出现上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未采纳该建议,开庭时审判长直接宣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没有在开庭前通知本院,也没有当庭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且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调查即结束,没有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剥夺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九寨沟县**乡**村**宿舍。
2、光盘(庭审视频)一张,《发文簿》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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