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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欧阳飞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韶武检诉诉刑抗〔2020〕1号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欧阳飞涉嫌盗窃一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欧阳飞,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欧阳飞于2020年1月16日对该判决作出的量刑决定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量刑依据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欧阳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9年12月1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欧阳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欧阳飞对指控的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本院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审判决宣告后,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欧阳飞以量刑过重、罚金过多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其客观上推翻了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量刑依据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故一审时本院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飞认罪认罚而对其作出从宽处理已属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欧阳飞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判决书一份、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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