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琅检刑抗〔2015〕1号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2015)琅刑初字第0006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桂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未认定桂某某贪污36333.26元),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桂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单位公款36333.26元的主观故意
1.在拆迁公示阶段,桂某某认为拆迁办漏算了102室的装潢、附属物项目,仅对102室的装潢、附属物项目提出异议。但2011年4月26日,他代表琅琊区**局和滁州市琅琊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办)签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认可了公示阶段拆迁办的方案。2011年4月28日,桂某某又私自编造了拆迁补偿清单,扩大了补偿范围和标准,附在其个人与**局的协议中。
2.桂某某已经参加过房改,明知自己不是产权人,也不是租住人,只是临时借用单位房子,还从琅琊区**局领取了过渡费及“自建房”超过补偿标准的补帖。
3.桂某某以其子桂**(与**局无任何关系)名义和琅琊区**局签订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
4.桂某某为了102室的拆迁款找金某某帮忙,事后给金某某2万元。
5. 被告人桂某某曾经多次供述该36333.26元不该拿。
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清楚的。
二、认定36333.26元为犯罪事实是清楚的
拆迁补偿清单列明了桂某某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共计101790.11元。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起诉未指控桂某某贪污装潢和附属物费用、搬家费、提前搬家奖励、阳台、以及补退原垫付房款这些可能存在归属不明确的费用,只指控了桂某某贪污过渡费16190.46元、自建房超过补偿标准费用20142.80元,共计36333.26元。本院未指控的部分(65456.85)归属是否明确,不影响指控桂某某贪污36333.26元。
1. 关于过渡费16190.46元
2009年桂某某免费借住琅琊区**局公房102室,他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没有权利领取过渡费。他让琅琊区**局拨过渡费给他,明显是侵吞单位公款的行为。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琅琊区**局)是没有过渡费的。琅琊区**局从未收到过渡费,而桂某某让琅琊区**局从公款中拨过渡费给他,使琅琊区**局蒙受了损失。
2.关于自建房20142.80元
2009年桂某某免费借住单位公房102室,且一直未取得7.4平方米“自建房”的产权。“自建房”是2005年航拍图上没有的。根据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丰乐大道(琅琊区段)及周边旧城区地块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批复》,该“自建房”应按照简易房的标准计算,最高280元/平方米。桂某某不按280元/平方米而是按3002元/平方米的标准从琅琊区**局领取补偿款,多领取了20142.80元。拆迁办按政策要求以280元/平方米补偿琅琊区**局的简易房的。桂某某从琅琊区**局帐户上多领取20142.80元,这使单位公款损失了20142.8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贪污36333.26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6日
附:
1. 被告人桂某某现被取保审,联系电话139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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