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宜葛检诉刑抗〔2019〕2号
葛洲坝人民法院以(2018)鄂059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杨某甲、柳某丙、陈某某、柳某丁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柳某甲、柳某戊、柳某己、何某甲、徐某某、何某乙、李某某、柳某庚、杨某乙、张某甲、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柳某甲、柳某己、柳某辛、张某乙、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柳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柳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柳某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柳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柳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柳某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柳某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何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柳某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柳某甲、柳某戊、柳某己、何某甲、徐某某、何某乙、李某某、柳某庚、杨某乙、张某甲、赵某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重伤以上的后果。针对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柳某甲等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一审判决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同时,却对柳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显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
综上所述,葛洲坝人民法院(2018)鄂059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对柳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判决部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柳某乙、杨某甲、柳某己、柳某丙、柳某丁、陈某某、柳某辛、杨某乙、张某甲、柳某戊、张某乙、冯某某、何某乙、李某某、柳某庚、何某甲、赵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其他材料与一审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