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宜检一部诉刑抗〔2019〕3号
宜阳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7刑初1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柳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作出判决:柳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柳文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法定刑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某某虽当庭认罪,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截止一审判决,柳某某未对被害人家属有任何实质性的赔偿行为,也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认罪悔罪仅是为了得到从轻判决,并不具有悔罪诚意。因此,柳某某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一审判决在没有考量柳文的行为对被害人家属造成影响的量刑情节下,以法定最低刑十年对柳文进行量刑,属于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刑事抗诉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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