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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永检诉诉刑抗〔2019〕3号

永春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5刑初157号书对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林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以罚金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收到该上诉状。本院依法审查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后认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不认罚,认罚事实已发生变化,不具备从宽处理的条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值班律师的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建议永春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永春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本院的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也未发生变化,永春县人民法院从宽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以罚金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某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之后无正当理由予以反悔,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其认罚事实已发生变化,一审判决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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