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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林时报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惠检民生诉刑抗〔2020〕2号

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刑初710号书对被告人林时报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林时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时报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属罪名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造成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林时报涉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认定本案的爆炸物品系买卖所得,符合客观事实。根据黄祖墩和林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在非法采矿期间,黄祖墩曾让林某甲购买过黑火药;林时报与林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2018年7月9日查获的黑火药是郭某某去买的,庭审中林时报和林某乙对该聊天记录内容均予以确认;同时林时报的供述还证实黄祖墩、林某乙及其本人都曾叫郭某某去买过黑火药,是以矿山公司的名义叫郭某某买的,买黑火药的钱由矿山支付;田某某证实其到矿山以来矿上有使用黑火药进行爆破作业等。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矿山自非法开采以来,一直有在购买、使用黑火药,现场被查获的黑火药是买卖所得,且没有证实其他来源的相反证据。买卖所得的黑火药使用并储存于矿山,因此涉案知情股东同时具有买卖、储存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二、被告人林时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造成刑罚明显不当。被告人林时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不属于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范畴,属于从事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形,其非法买卖、存放黑火药达6.42千克,数量已经达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系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导致刑罚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2019)闽052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林时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属罪名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造成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附:

被告人林时报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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