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平检一部诉刑抗〔2019〕2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19)鲁0283刑初56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自首的情节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甲根据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到案,但到案后杨某甲首次辩解称是“我跑到俺家屋后俺妈家街门东面的槐树底下拾起根木棍,我一边跑一边把棍子朝他横着抡着扔了过去,当时我扔的棍子打没打到吕某某,打到他什么部位我也不清楚,我就光想着赶紧跑”,随后在侦查机关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供述均是将“棍子扔出去了,打着没打着不知道”。而根据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人杨某乙的证言、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杨某甲当庭供述查明的情况是吕某某追赶上杨某甲后,杨某甲持木棍直接击打被害人的左腹部致被害人伤。从被告人的供述看其主动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持木棍主动击打被害人腹部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由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杨某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平度市人民法院却认定杨某甲系自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2019)鲁0283刑初563号判决书认定自首的情节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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