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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黑同检诉诉刑抗〔2020〕1号

   同江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遗漏被告人杨某某一起犯罪事实,未能数罪并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9年10月22日,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江市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被告人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并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送达刑事判决书,判决中未能对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虚开发票罪与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同江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遗漏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未能数罪并罚,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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