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大街**胡同**号,住天津市红桥区**里**号楼**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2020)津0106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杨某某作出从宽处理,但被告人杨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应撤销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宽处理。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是在自愿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到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本案一审判决是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做出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期间,审判员核实了认罪认罚情况,被告人杨某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具结是其自愿签署,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本院指控的盗窃罪名以及依据认罪认罚情形出具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法庭据此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对本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和采纳,被告人杨某某亦未提出异议。
三、被告人杨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是对其认罪认罚行为的反悔,属于认罪而不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导致其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也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因此应撤销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依法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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