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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南阆检一部诉刑抗〔2020〕31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以(2020)川138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审判程序违法,适用缓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程序违法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所作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截止本案宣判前,我院尚未收到阆中市人民法院要求我院调整建议量刑的相关材料,经开庭审理,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本院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并未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了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故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二、刑罚适用不当

经开庭审理,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以下情节: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认罪认罚、坦白、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有犯罪前科等,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第二章第一条第三款第(四)、(五)项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本院认为,本案判决适用缓刑不当。

综上所述,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审判程序违法,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附:

1.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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