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杨某某、宾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长岳检诉刑抗〔2018〕1号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以(2018)湘0104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宾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判处被告人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我院认为,本案中宾某某贩卖给杨某某的15粒麻古和10克冰毒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其供称“到她家卧室之后我就跟她谈好一共是3500元买15粒麻古和10克冰毒”,而被告人宾某某多次在公安机关亦供称“陈某某的老婆问我要3500元的麻古和冰毒,我就从家里拿了15粒麻古和10克左右的冰毒给了陈某某的老婆”。故被告人宾某某主观上有贩卖15粒麻古和10克的冰毒的故意,且在客观上实际向被告人杨某某贩卖了15粒麻古和10克的冰毒。在以往法院的判例中,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者无法查清的,均按贩卖毒品交易双方均认可的数量来认定。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与购毒人的供述的毒品交易量一致,则以其二人均供认的数量来定罪量刑。在本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某、宾某某在未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多次供述上述事实,且与宾某某家中搜出了用于毒品称重的电子称相印证,故杨某某、宾某某的供述,应当予以采信。宾某某在一审开庭中辩称,实际交付给杨某某的冰毒数量不足10克,这一辩解既无相关证据支持,又与其他证据不符,且存在不合理之处,不应采信。一审判决因宾某某在一审开庭时的一句辩解而否定贩毒者、购毒者二人之前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多次供述明显不当,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二、量刑不当。宾某某向杨某某贩卖的冰毒10克和麻古15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一审判决由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其错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仅对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属于量刑不当。

贩卖毒品罪是我国刑法中性质罪恶劣的八类重大刑事犯罪之一,对社会危害极大。一审判决仅因宾某某在一审开庭时的一句辩解而否定贩毒者、购毒者二人之前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多次供述明显不当,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该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