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黑望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望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黑1221刑初126号书对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望某某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以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通知被害人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
附: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望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西县**社区**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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