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喀检公诉刑抗〔2019〕1号
喀左县人民法院以(2019)辽1324刑初1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杜某甲在上诉时递交了其父亲杜某乙的承诺书。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父亲杜杜某乙递交的承诺书中,承诺对被害人近亲属在保险赔偿款之外另行予以适当补偿,其承诺也得到了杜某甲本人的认可。双方就此可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有望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故对被告人杜某甲应当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在一审宣判后出现了新证据,足以影响对被告人杜某甲的量刑,喀左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4刑初1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杜某甲的量刑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改判。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喀左县 看守所。
2.上诉状及承诺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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