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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杜某某、冯某某等人诈骗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无检二部诉刑抗〔2020〕60号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傅某某、缪某甲、缪某乙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缪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缪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伙同冯某某等人诈骗他人八万一千元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了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其主观不明知、犯罪数额认定不公、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实质不认罪也不认罚,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以(2020)皖022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再对被告人杜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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