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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诈骗案)(公开版)_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麻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1226刑初13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判决书,经依法审查后认为,我院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明确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是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了权利义务,被告人李某也同意适用,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过程中也表示认罪认罚,然送达判决书之后,被告人李某提起上诉,认为法律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在收到判决书之后提出上诉,说明被告人李某诈骗罪一案已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麻某县人民法院对李某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不能酌减认罪认罚从宽的部分刑期,因此导致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不当。

一、案件事实

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8月5日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虚构“李某某”身份,采取网上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对被害人谭某某实施诈骗,共计1.8万元及一部价值5366元三星牌手机。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某原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然收到判决书之后提出上诉。

二、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说明本案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依法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已酌减的刑期。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该案确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区间范围内。被告人李某具体刑期的计算如下:   

1、具有盗窃前科,系累犯,可增加基准刑40%以内,不少于3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即增加12个月刑期。共计可增加约15个月刑期以内。

2、具有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分别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内。

3、本案已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具备酌减相应的刑期。

因此,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之间。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鉴于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已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酌减认罪认罚从宽部分的刑期,因此导致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附:

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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