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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常检诉诉刑抗〔2019〕2号

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苏**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经本院对判决书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本案所处刑罚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一项规定:(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单独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1989元,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另伙同他人共同诈骗人民币12000元,系从犯,系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另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单独实施的诈骗犯罪,犯罪数额巨大,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常熟市人民法院将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情节作为全案减轻处罚情节考虑,导致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的刑罚畸轻。

2.该案判决与常熟市人民法院的其他相似判决存在矛盾。

通过类比2019年诈骗类似案例:

(**)苏**刑初**号判决书: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诈骗金额30948元,具有如实供述、退赔谅解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苏**刑初**号判决书: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诈骗金额30879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在上述案件中,对于数额刚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单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认为,本案犯罪情节、金额均重于上述案件,却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既不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刑法秩序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综上,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苏**刑初**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突破了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又与常熟市人民法院的其他判决存在明显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情形。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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