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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钟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乐检诉刑抗〔2020〕31号

乐某某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以(2020)川2022刑初3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扣押在案作案使用的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本院于5月19日收到该案判决书,经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理由如下:

该判决认定了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盗窃被害人庾某某、吴某某的电瓶车,价值分别为3450元、2697元。被盗电瓶车已被销赃未能找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赔偿庾某某1700元、赔偿吴某某1350元,被告人李某未赔偿被害人。该判决未责令被告人钟某某、李某退赔。

本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了本案被害人损失未得到完全赔偿,却未判决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现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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