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寿检刑诉刑抗〔2019〕4号
寿阳县人民法院以 (2019)晋0725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在寿阳县鹿泉山酒店殴打陈某某、王某某犯罪事实中,李某甲仅因该父亲在酒店结账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为由,于晚上10点,纠集郭某某、闫某某、郝某某、李某乙等多人手持砍刀、镐把、铁管来到酒店门口,将酒店锁着的门撞开,冲进酒店殴打陈某某、王某某,致二人受伤。在治疗过程中,陈某某缝针40余针,王某某缝针20余针。李某甲的行为,一方面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老百姓安全感严重不足,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被人破门而入、持凶器殴打,导致对县域法治环境产生严重不信任,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对其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2015年至2018年,短短三、四年的时间内,李某甲就连续实施4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且有多起事实为纠集他人后多人共同实施,或在小区门口殴打恪守职责的保安,或仅因微信聊天等生活锁事就对他人大打出手,甚至对上前拉架的妇女也一起殴打,或打砸他人的经营场所。李某甲犯罪的主观恶性深、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犯罪时间短、次数多、参与人员多,且同案犯仍未归案接受法律的惩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3、李某甲有犯罪前科,该于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不仅没有吸取教训,认真悔改,仅仅一年后就又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且每次案发后都花钱了事,后又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反映其主观上对法律的极度蔑视、对社会秩序的极度蔑视、对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极度蔑视。对如此严重之犯罪行为不予严惩,于李某甲而言,该日后能否敬畏法律,进而不再触犯法律?
综上所述,李某甲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其判决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7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