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平城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以(2020)晋0213刑初13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在认定事实上,不应是单位犯罪,而应该是个人犯罪,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2017年5月18日办理大同市城区涛文保健品经销部的工商执照之前,就已经从事了经营*甲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对外宣传沈阳老妈乐的产品,承诺定期返利,作为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也并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大同市城区涛文保健品经销部,该经销部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李某某,从事的主要经营*乙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对外宣传沈阳老妈乐的产品,承诺定期返利,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被告人李某某个人的行为,成立的大同市城区涛文保健品经销部只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是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魏都新城分店的直接负责人员,明显不当,被告人李某某只是经营了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成立的大同市城区涛文保健品经销部也不是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分店,该经销部与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所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是行使职务行为以单位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系单位犯罪,是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刑初135号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认定构成单位犯罪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附件: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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