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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南检诉诉刑抗〔2019〕3号

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19)闽0583刑初1600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以量刑明显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理由如下:

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采纳本院从宽的量刑建议,并在量刑幅度内判刑,被告人仍对量刑不服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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