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铜官检诉刑抗〔2019〕5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705刑初30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对山东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内容系虚假具有认识,以及对刘某某、黄某某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的事实系明知或知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犯罪故意,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未有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假以山东**园林绿化铜陵分公司名义,编造虚假理由向被害人募集大量资金;2.被告人李某某以高达45%的融资成本在铜陵市非法集资,致使被害人的的资金无法返还;3.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山东**园林绿化公司对外集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该公司没有章程及相关财务制度,所募集资金均汇入个人账户并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本案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2.9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亚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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