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莱检公诉刑抗〔2019〕2号
莱州市人民法院以(2018)鲁0683刑初10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违法所得八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偏轻,免予刑事处罚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涉及的财物是莱州市**有限公司对莱州市**中学捐赠的助学金,属于特定款物,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最高法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2010年4月7日)和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8月8日)中均有相应指导意见。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第一条将涉及“救济、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规定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明显低于一般公共财物,足见法律对特定款物的特殊保护。被告人李某某贪污企业对学校的助学金,导致贫困学生未能得到相应救助,有明显的主观恶性,也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在本案中不能达到应有的惩戒犯罪和警示教育目的,可能放纵犯罪。
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上述2010年和2012年的两个文件中也均有相应指导意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书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莱州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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