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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麻检公诉诉刑抗〔2020〕Z2号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2020)粤08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分别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9700元,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24640.29元,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46000元,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40万元,其中,李某某的家属返还人民币9700元给何某某,何某某谅解李某某,上述犯罪事实与我院的起诉书认定是一致的。根据《广东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诈骗罪的有关规定,“一般诈骗,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多次诈骗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诈骗,金额高达48万元,已接近数额特别巨大,但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量刑畸轻,实属不当。

综上所述,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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