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民检刑诉诉刑抗〔2019〕5号
民权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421刑初30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金额为285000元,犯罪数额已远超出数额巨大的标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明显不当,不应当适用缓刑。
2、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3、民权县人民法院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不采纳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民权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1刑初300号判决书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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