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肥检公诉诉刑抗〔2018〕3号
肥东县人民法院以(2018)皖012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作出判决: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出生于2006年**月**日,被侵害时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心理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其次,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看,被告人李某某是因被害人挣扎反抗才停止了侵害行为,且是在被抓获归案后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再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一直对被告人不予谅解并要求严惩被告人。另外,从肥东县人民法院对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的判决看,量刑均明显重于本案(如:陈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管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在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下,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本院认为,肥东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的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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