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湘慈检诉诉刑抗〔2020〕1号
慈利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082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害人刘某某在收到慈利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之后,向本院提交其伤残鉴定意见,并申请抗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刘某某左手因李某某砍伤致残,且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六级伤残。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应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因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刘某某的行为,除造成刘某某重伤二级一处以外,同时造成刘某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五处,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慈利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的量刑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慈利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抗诉申请书1份。
3.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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