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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坊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0704刑初字27号刑事判决书对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恒安派出所接受讯问,系自动投案,但其在2019年12月6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拒不承认其故意伤害被害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其辩解与被害人、证人的证言矛盾;在本院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初次讯问时被告人李某某仍拒不认罪。在本院审查起诉后期经说服教育,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后续如实供述应属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0704刑初字27号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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