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庄检公诉诉刑抗〔2019〕8号
庄河市人民法院以(2019)辽0283刑初584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判决中未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将盗窃财物扔在被害人家里逃出被害人家院子,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起案件中既未取得财物,也未致人轻伤以上伤害,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判决未认定李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犯罪未遂、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的量刑情节,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以及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将本案起诉至庄河市人民法院,建议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庄河市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庄河市人民法院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不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故庄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2019)辽0283刑初584号判决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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