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梁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梁河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312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一案判决:1、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已经执行的11个月16天,即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02克,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上缴国库。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不符合法律规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梁河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存在量刑错误。
综上所述,梁河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未认定李某某“情节严重”的处罚情节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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