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无检一部诉刑抗〔2020〕12号
无为市人民法院以(2020)皖0225刑初**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抗诉,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为市人民法院在该量刑建议幅度内依法进行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故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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