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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汴鼓检诉诉刑抗〔2019〕5号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刑初7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该判决遗漏应判决事项,且部分事实未认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原审法院判决遗漏应判决事项,未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责令被告人退赔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该份判决没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款,属遗漏判决事项。

2、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未认定,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在与李某乙、王某某签订协议时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判决书未认定。本案卷宗证据证实李某某于2014年 10月2日与李某乙签订《协议书》时隐瞒了李某某与**之间的《**医院整体出售协议》、拖欠**转让款及房屋租金、**卫生服务中心的实际经营状况及无法变更医院法人和负责人的事实。2016年5月23日,李某某、李某丙、冯某某与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瞒了上述事实及李某某、冯某某已将二人股份出售给马某某。李某某在与王某某签订合同时,隐瞒的是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由此骗取王某某的钱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等书证。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某某在本案中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因此,原审判决对李某某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未认定不适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遗漏了应判决事项,且部分事实未认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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