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东乌检诉诉刑抗〔2019〕4号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以(2019)内2525刑初181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李某某一审宣告刑拘役,一审宣告刑刑期0年1月0天,一审附加刑罚金10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求适用缓刑。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决宣告后李某某上诉,应视为其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故依法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不具有从宽处罚的依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东乌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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