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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曲某某、陈某某、聂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孝南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2020年4月28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以(2020)鄂0902刑初25号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聂某某、曲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预缴);三、被告人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四、被告人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五、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预缴);六、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预缴);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曲某某、聂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退赔33343元返还被害人;八、涉案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笔记的、身份证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侦查机关已查扣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人民币33600元的事实确有错误,从而认为被告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的形式条件不当,理由如下:

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在抓获现场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人民币33600元,并于2019年7月5日代缴财政账户,随案证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本院起诉书中亦将证明该事实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予以列明,上述证据在该案庭审过程中也经过了举证、质证程序,均无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刑事审判或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第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实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判决中对侦查机关已经查扣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人民币33600元的事实未表述认定,也未依法裁判返还被害人或作其他处理,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本案已查明认定被害人被骗走33343元,在案证据证明本案无其他被害人,无其他利益冲突关系,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人民币33600元,足以保障被害人合法财产不被损失,从事实上应视为被告人已退赃,且大部分被告人已预缴罚金。判决中未认定本案已查扣涉案款项33600元的事实,从而认为被告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的形式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聂某某、曲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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