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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牟检一部诉刑抗〔2020〕4号

牟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云23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采纳本院从宽处理的建议,量刑适当。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认为:(2020)云23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量刑过重。针对被告人孙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牟某某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案件。现被告人孙某某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已不具备从宽处理的条件,特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合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孙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孙某某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审判人员已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被告人孙某某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某以牟某某人民法院(2020)云23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认罪认罚的反悔,不应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附:被告人现羁押于牟某某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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