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诉刑抗〔2020〕1号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2020)冀0903刑初66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具有累犯、前科等从重量刑情节,基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在本院已书面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向其讲明了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表示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处罚后,其又提出上诉,对量刑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不应对其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当对其从宽处理,原基于认罪认罚的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