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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想、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洪检刑一诉刑抗〔2019〕6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想等人涉嫌赌博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宋前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想等人犯赌博罪,系法律适用错误。

2018 年6 月至10 月19 日期间,被告人李想、王某某、宋某某、宋前光、刘某某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泗洪县孙园镇锦绣城小区、白云小区院内等地开设赌场,以掷骰子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共获利104500元。其中,被告人李想为赌场寻找场地、抽头打花,非法获利3 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场抽头打花,非法获利3 万余元;被告人宋某某为赌场抽头打花,非法获利3 万余元;被告人宋前光向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提议开设赌场,后在赌场站岗放哨,非法获利1 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场站岗放哨、保管板凳等赌博用具,非法获利4500 元。

本案,被告人李想等人开设赌场时间较长,规模较大,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且分工明确;赌场开设的地点、性质为部分参赌人员知晓,具有半公开性;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向赌博人员开放,无须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故,被告人李想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李想等人量刑错误。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下发《关于审理涉赌犯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为《解答》)。根据该文件规定,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普通赌博犯罪数量数额标准的10倍执行。即,非法获利超过5万元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

本案,被告人李想等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均超过5万元,按照《解答》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一审判决属于量刑错误。

综上所述,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被告人李想、王某某、宋前光、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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