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蒙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1328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获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67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1万元,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对朱某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未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且在被告人朱某某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附:
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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