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巢检检一诉刑抗〔2020〕320号
巢湖市人民法院以(2020)皖0181刑初46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朱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经查,朱某某无驾驶二轮摩托车资格,且其驾驶车辆系未登记的无号牌车、此次醉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行为危害性较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满足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小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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