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蚌山检检一诉刑抗〔2019〕6号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303刑初50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收到判决后,于2019年12月2日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不认罚,已经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不应当继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原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于同车人员互换座位逃避检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经值班律师的见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案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以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其已不具备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附: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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