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金寨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金寨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5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占用林地35.8695亩,且林种为防护林,其非法占用林地的数量已超过该罪定罪标准七倍之多;大量植被被破坏后,其维护生态平衡功能减弱,短时间难以恢复。
2.被告人曹某某2015年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仅隔三年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明知破坏环境资源的严重后果屡教不改、恶性较大。县法院在判决中未将该犯罪前科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3.金寨县是森林资源大县,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一直严惩。对比同类案件的判决,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县法院判决适用拘役主刑刑种错误。
4.本案并未判决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但县法院判决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金寨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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