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双检一部诉刑抗〔2021〕3号
双辽市人民法院以(2020)吉0382刑初304号书对被告人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判决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审理,被告人曹某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应予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我院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曹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法院的判决与我院的量刑建议一致。曹某某以法院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其反悔的行为应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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